(2016)冀02执1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唐山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朱大明、杨国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金信典当有限公司,朱大明,杨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288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金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大明,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杨国柱,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滦民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国柱、朱大明及其家庭共同成员在银行的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国柱、朱大明及其家庭共同成员相当于600万元及利息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国柱、朱大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