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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吉木尔者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尔者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318号之一被执行人吉木尔者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吉木尔者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木尔者子正在服刑,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中吉木尔者子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高问文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