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晶与延边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死: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王颖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对(2015)延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