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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晟发典当有限公司与福建星达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叶茹丽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晟发典当有限公司,福建星达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叶茹丽,陈锦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晟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李圣雄,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星达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法定代表人:叶茹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叶茹丽,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锦园,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晟发典当有限公司与福建星达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叶茹丽、陈锦园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虽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少华审判员  王井根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跃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