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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344号原告翟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学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