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344号原告翟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学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