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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学友、吴茂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学友,吴茂新,丁学玉,吴茂刚,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112号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丁学友,1966年4月4日,被申请人:吴茂新,196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丁学玉,男,出生年月1964年10月22日,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草埠一村一区3号,身份证号:37282819641022043X。被申请人:吴茂刚,被申请人:丁波。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学友、吴茂新、丁学玉、吴茂刚、丁波的银行存款2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学友、吴茂新、丁学玉、吴茂刚、丁波的银行存款255000.00元。案件申请费1795.00元,由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公衍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