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张金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张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法定代表人:王庆功被执行人张金花,女,住所地南皮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申请张金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27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