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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616号原告:邓某,女,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陈某,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黄国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中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