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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申请执行张飞、郭兵达、唐启东、平昌县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张飞,郭兵达,唐启东,平昌县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467号申请人余永太申请人王永志申请人石华国被执行人张飞被执行人郭兵达被执行人唐启东被执行人平昌县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飞、郭兵达、唐启东、平昌县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冰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