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陇西县人民政府、甘肃陇西县农村合作银行、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与厚亚林、李娟娟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西县人民政府,甘肃陇西县农村合作银行,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厚亚林,李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749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彦吉。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马学才。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负责人王朝晖。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厚亚林,男,1984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娟娟,女,1987年6月11日生。申请人执行人陇西县人民政府、甘肃陇西县农村合作银行、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厚亚林、李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0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122民初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