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宣成与福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981行初94号起诉人:郑宣成,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2016年9月23日,本院收到郑宣成的起诉状,请求一、撤销被告福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鼎人社信答【2014】10号《关于郑宣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请求二、判令被告按44年5个月工龄为基数核定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向原告发放,并补足之前错误核定工龄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差额。经审查,福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鼎人社信答【2014】10号《关于郑宣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针对你反映的工龄年限认定错误,要求确定连续工龄,我局提供以下处理意见。因不符合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原工龄计算无误,无需重新确认……”原告因不服该信访答复意见,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年12月12日,[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法院无权直接判令被告按44年5个月工龄为基数核定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向原告发放,并补足之前错误核定工龄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差额。因此,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郑宣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王庆源审判员 缪希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梦妮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