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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成,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健。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5243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