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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徐问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徐问斌,重庆龙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新绛县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何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68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问斌,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龙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负责人:张其美。被告:新绛县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住山西省运城市。负责人:马学章。被告:何泽军,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徐问斌、被告重庆龙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被告新绛县万马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何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减收480元。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