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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文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催2号申请人王文,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王文因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王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出票日2016年2月4日,票号为3200005121840684,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徐州市润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徐州市宣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到期日2016年8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文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金侠审判员  许 伟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