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韩乃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号。负责人:毕务琳。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长江路3号。负责人:董延成。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3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管辖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与威海永裕轮胎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代理,发生纠纷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秀艳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宫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