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学进木材加工厂诉吴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市学进木材加工厂,吴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0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学进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学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建平,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阿克苏市学进木材加工厂诉吴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5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986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建平的财产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故我院确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阿市民初字第5XX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宜海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