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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郝小平与蒋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平,蒋艳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59号原告:郝小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蒋艳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郝小平诉被告蒋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郝小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