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郝小平与蒋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平,蒋艳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59号原告:郝小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蒋艳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郝小平诉被告蒋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郝小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