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剑泰、林伟坚、陈昭莲、陈淑芳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剑泰,林伟坚,陈昭莲,陈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530号之二被执行人:林剑泰,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伟坚,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昭莲,女,1994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淑芳,女,1994年4月13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剑泰、林伟坚、陈昭莲、陈淑芳犯诈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的(2016)闽0524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林剑泰、林伟坚、陈昭莲、陈淑芳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3157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剑泰、林伟坚、陈昭莲、陈淑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林剑泰、林伟坚、陈昭莲、陈淑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