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文德华与冯德明,王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华,冯德明,王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917号之一原告:文德华,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冯德明,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邦兰,女,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文德华与冯德明、王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应补缴诉讼费75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至今未予缴纳。由于原告自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文德华负担。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