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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94号、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淑华、张群芳申请执行四川省威远县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华,张群芳,四川省威远县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94号、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华。申请执行人:张群芳。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县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金贵。王淑华、张群芳申请执行四川省威远县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工伤纠纷案件,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支付工伤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交纳执行费700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县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