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第5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昭奈华裕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昭奈华裕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第5610号原告: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门外碧浪湖畔。法定代表人:宋世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顺喜,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荣琪,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昭奈华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法定代表人:陆梅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昭奈华裕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昭奈华裕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昭奈华裕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6元,减半收取75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3元,由原告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