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冯国胜申请执行崔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胜,崔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27号原告冯国胜,男,汉族,身份证号。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新荣区,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利芳,女,汉族,身份证号,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新荣区,无业。被告崔凤祥,男,汉族,身份证号,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张力窑村人,现住新荣区,工人。冯国胜申请执行崔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国胜于2016年6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的第一项第一款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元人民币,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冯国胜支付了5000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冯国胜申请执行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的第一项第一款确定给付借款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的第一项第一款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康 忠审判员 武振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