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陈观如、陈上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陈观如,陈上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491号原告李小红,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松山村194号,身份号码430626198501055847。委托代理人陈振,广东鹏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观如,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工农东二路37号甲幢3门505房,身份证号码440804195301270818。委托代理人赵莲珠,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婴子,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上清,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海滨新村6栋403号,身份证号码44080319901214112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与被告陈观如、陈上清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