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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红霞、李桃等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霞,李桃,胡华丽,王盼云,钱平,陆保庭,吴明珠,章平,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胡红霞。申请执行人李桃。申请执行人胡华丽。申请执行人王盼云。申请执行人钱平。申请执行人陆保庭。申请执行人吴明珠。申请执行人章平。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红霞(即申请执行人胡红霞)。被执行人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明晶村3-12组。法定代表人李旭峰。胡红霞等8人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0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申请人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桃等8人工作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78700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87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18190元,经两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底价为95000元。被执行人另有(2016)苏0581执167号、243号、2593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3件,与本案合计37名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合计327180元。37名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上列机器设备等动产,以第二次流拍价95000元折抵债务。故4个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执行到位比例均为0.29036005。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