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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朱**,邵**,海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602执555-2号 申请执行人毛**,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社区居委会农科组,身份证号码43061119750621****。 被执行人朱**,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碧翠园小区,身份证号码43062619540210****。 被执行人邵**,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湘阴县六塘村二组19号,身份证号码43062419751018****。 被执行人海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大厦2702-2703号。 法定代表人沈**,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朱**、邵**、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邵**、海南*****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超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6)湘0602执555-2号 文书拟稿人 吴同高 报批时间 26.9.23 申请执行人 毛** 被执行人 朱**、邵**、 海南****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组长意见 局长意见 主管院长意见 执行文书审批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