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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桂秀与赵足林、赵艳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秀,赵足林,赵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桂秀,女,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执行人:赵足林,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赵艳琼,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赵桂秀申请执行赵足林、赵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赵艳琼所有的位于桂林市新建路7号14栋1-1-1号房屋一套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3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