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贵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贵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274号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305818-X。法定代表人:赵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贵法,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贵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情宝审 判 员 姚泽凯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