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宝根、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根,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炳俊,谢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根,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温外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炳俊,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谢丽娟,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陈宝根与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