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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9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冯雷诉新疆东方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宜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雷,新疆东方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917-1号申请执行人:冯雷,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新疆东方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昌吉市。被执行人:陈宜彬,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昌吉市。冯雷申请执行新疆东方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宜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2868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85177.33元,未执行标的1285177.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冯雷与被执行人新疆东方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宜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新疆东方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宜彬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冯雷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冯雷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286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