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于秀珍与赵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珍,赵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877号原告:于秀珍,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大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宏芹,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军,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秀珍与被告赵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凤琴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于秀珍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