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于秀珍与赵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珍,赵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877号原告:于秀珍,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大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宏芹,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军,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秀珍与被告赵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凤琴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于秀珍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