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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郝宝珍与张引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郝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郝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某某经济开发区某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某某工业园区土地(土地证号:某国用(XXX)第X**号,地类: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XXXM2)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某某经济开发区某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某工业园区土地(土地证号:某国用(XXX)第X**号,地类: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XXXM2)。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