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元义申请执行毛强、都江堰市虹口文靓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元义,毛强,都江堰市虹口文靓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何元义,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毛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虹口文靓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何元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强、都江堰市虹口文靓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毛强、都江堰市虹口文靓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元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强、都江堰市虹口文靓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元义500万���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9060.83元,执行费52745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车辆予以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