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8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晓华与谢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华,谢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8555号原告朱晓华,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居住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嘉俊,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0015。原告朱晓华诉被告谢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19200元(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9日起,要求按照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8日);以上合计21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谢嘉俊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00000元合共200000元用于购买佛山市家满纷陶瓷有限公司的产品,并承诺于2015年12月25日前归还此借款,逾期还款超过十五天的,按每月1.2%计算利息。被告并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仍不归还。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被告谢嘉俊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朱晓华出具两张借款借据,内容均为:本人谢嘉俊现向朱晓华借款10万元,购买佛山市家满纷陶瓷有限公司的产品,借款由朱晓华女士于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汇入该公司的账号80×××73,开户行农商行佛山市高明联社更楼分社;承诺于2015年12月25日前归还此借款,逾期还款超过十五天的,按每月1.2%计算利息。另查明二:原告朱晓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上述账户转账2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证明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足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到期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谢嘉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晓华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9日开始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