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699朱佳栋与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栋,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1699号原告朱佳栋,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13-7号。负责人陆航。原告朱佳栋诉被告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佳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佳栋诉称,原告自2015年11月2日起到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年,约定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400元/月,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工资以银行打卡的形式发放。2016年4月1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拖欠原告工资4940.47元。因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940.47元。被告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今欠职工朱佳栋从2016年1月1日至今工资共计肆仟玖佰肆拾元零肆角柒分整(4940.47)。”2016年4月6日,原告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拖欠原告工资4940.47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940.4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佳栋支付工资款4940.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0元,由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储 丽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