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1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庆辅与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辅,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760号原告:王庆辅,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得田,曹县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滨,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辅与被告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庆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庆辅负担。审判员  魏剑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