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石晋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晋英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3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晋英,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内邱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内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被本院依法逮捕。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晋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利、赵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晋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石晋英得知向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可获得31%的高利分红,四个月为一期,四个月后可返还本金,石晋英便找到柏乡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李树彬,向李树彬交纳21120元,享受社长待遇,挣取自己所吸收资金5%的分红,并在内邱县大孟村镇十方村自己家中开设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代办点,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石晋英向李树彬交纳资金102.142万元,已返还本金31.64万元,未返还本金70.502万元,其中包括石晋英本人本金13万元。根据被害人登统资料统计,石晋英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34.04万元,涉及集资人员66人,造成集资人员损失20.4695万元。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石晋英向内邱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晋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晋英提出她是通过国家媒体认识的三地合作社,三地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主要为了满足社员的生产生活需求,是社员之间的信用合作,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三地合作社在社员内部吸储行为非对外经营行为,不需要银监会许可,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她开办三地合作社代办点是为社员服务,社员向三地合作社交纳的是生产、生活资料订金,不是存款,她把社员交的钱都交给李树彬社长,她没有从中营利,三地合作社被查封后社员订购生活资料的订金与分红返还不了不是她造成的,她不是三地合作社的法人、不是直接管理者,她没有宣传,没有发展社员,只是服从三地合作社的安排给社员发放生产、生活资料与分红收益。综上她不构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河北省隆尧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该社的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油菜、花生、大豆、棉花等(不包括国家限制行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咨询服务。该社成立后,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分级社长制,下级社长吸收资金交给上一级社长,逐级上交,收款以收取物资名义出具收据,利息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008年,被告人石晋英办理了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石晋英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自己家中开办三地合作代办点,2014年8月7日,石晋英通过向柏乡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彬缴纳201120元取得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资格,享受挣取本人吸收资金金额5%的服务费待遇,石晋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吸收资金返利息、吸收资金返物资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贺某、孟某等66人(名单详见吸收资金明细表)66人340400元,已返还本金、利息135705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695元。被告人石晋英将吸收的存款全部交给柏乡县三地农民合作社社长李树彬。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石晋英到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石晋英笔记本、收款收据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石晋英供述,2008年,她就在村里办了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但当时她不知道社员证有啥用。后她通过她以前的老师石平江了解到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老百姓办好事、服务的,具体就是社员可以向合作社入股,入股后可以分红,到期后返还本金,也可以入股后免费吃合作社提供的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后她参加了一次合作社的会议,认识了柏乡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长李树彬,李树彬说她可以办理个三地合作社代办点,为社员服务。2014年7月18日她就在自己家里成立了三地合作社代办点,当时只是她的亲戚往她这里放钱入股,她也没有给开收据。后她了解到向合作社交纳21120元就可以挣取5%的服务费,2014年8月7日,她就向李树彬交纳了21120元,她没有办理社长证,但她可以享受社长待遇,就是可以挣取她所吸收资金的5%的服务费。后她就自己买了点收据,谁往她这里放钱,她就给谁开收据。她经营的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代办点财务结算是她负责的,她按照她老师石平江的模式也自己登记了一个账册,上面记录着在她代办点入股吃米面油的情况。成立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代办点以来,她根据她的票据和账册算了一下,涉及103人,其中她的亲属有39人,其他的乡亲朋友有64人;这103人在她这里入股资金有45万元左右,其中她亲属往入股资金有29万元左右,其他人入股有16万元左右。她自己也入股,大约有13万元左右,返利她都没有拿,又滚在里面了。她把老百姓入股的资金全部上缴给柏乡县的李树彬了,全部都是她通过她的农行卡(户名是她的名字石晋英,账号62×××17)转账到李树彬卡上(农行卡,户名是李树彬,账号她记不清了)。她给李树彬转账后,李树彬给她开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款收据,这些票据一共有19张。她没有外出搞宣传吸收他人资金,有人来她的代办点咨询时她就给入股的人讲,都是别人找到她的代办点入股的。她吸收社员的钱先全额交到李树彬处,10天左右就返还分红(她记得一开始李树彬给她按31%红利返还,后来到是2014年8月后的红利按32%返还),李树彬给她返还后,她就如数返还给往她这里入股的老百姓,李树彬给她说服务费是按她所吸收资金总额的5%算。但得在期满返还本金后再给她服务费,她经营期间,李树彬共返还了她约2000来元的服务费,这些服务费她都没有支取,都在她的银行卡上。2、证人李树彬证言证实,他是三地合作社社长,石晋英最早是在2013年在他这里入股,他按合作社的规定给石晋英分红。2014年8月份石晋英给他交了21120元的社长费,后石晋英开始享受5%的服务费。石晋英交给他的面粉钱他用写着石晋英名字的收据本给石晋英开收据,交的会费钱和有机肥钱他都在名为“北京会费”和“有机肥”的两个收据本上记着。他给石晋英开的收款收据存根是全的,是石晋英从开始到最后入钱所有收据的存根。他提交的票据标注“已返”的,表示这笔钱的本金和分红已经支清,没有标记的只是领取了分红,本金还没有返还。他和石晋英的资金来往大部分是银行转账,一部分是现金。他已经返还的和没有返还的票面总计金额是1021420元。3、被害人孟某、贺某等人陈述与书证吸收资金明细表、登统表、自述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社员证(复印件)、三地农民合作社收款收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石晋英以吸收资金返利息、吸收资金返物资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贺某、孟某等66人340400元,已返还本金、利息135705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695元。4、书证收款收据明细表(石晋英)、三地农民合作社收款收据(复印件)收款收据证实,自2013年1月起,被告人石晋英向柏乡县三地农民合作社李树彬上交资金1021420元。5、书证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内邱县工商局证明证实,2007年10月19日,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河北省隆尧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该社的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油菜、花生、大豆、棉花等(不包括国家限制行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咨询服务。6、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民警刘杰、任红义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石晋英到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投案。7、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案发后,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石晋英笔记本、收款收据等物品。8、书证被告人石晋英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等均记录在卷,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晋英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石晋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石晋英虽不认罪,但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石晋英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因被告人石晋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石晋英退赔。对被告人石晋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对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晋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石晋英提出的三地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主要为了满足社员的生产生活需求,是社员之间的信用合作,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三地合作社在社员内部吸储行为非对外经营行为,不需要银监会许可,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与她开办三地合作社代办点是为社员服务,社员向三地合作社交纳的是生产、生活资料订金,不是存款,她把社员交的钱都交给李树彬社长,她没有从中营利,三地合作社被查封后社员订购生活资料的订金与分红返还不了不是她造成的,她不构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晋英故意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违反合作社的社员制、封闭性等原则,利用社会公众追逐高额利益的心理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以不固定方式让集资参与人知道其处吸收存款并许诺以丰厚利益,明知集资参与人传播而不加以制止,默许甚至放任集资信息的传播,对通过各种传播方式来入股的集资参与人不加选择一概接受,从而导致案发时大量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不能返还,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故对被告人石晋英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石晋英提出的她不是三地合作社的法人、不是直接管理者,她没有宣传,没有发展社员,只是服从三地合作社的安排给社员发放生产、生活资料与分红收益,她不构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就本案而言,三地农民合作社成立后,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业,被告人石晋英开设代办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晋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二、对被告人石晋英违法所得204695元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名单详见吸收资金明细表)。三、对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石晋英的笔记本、收款收据(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继军审 判 员  杨峰岭人民陪审员  王 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