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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志燕与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燕,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44号申请人:王志燕,。被申请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被申请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庆申请人王志燕与被申请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志燕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州市新城小区开发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州市新城小区开发的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进行查封。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