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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永新与黄福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新,黄福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1723号原告:陈永新,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黄福儒,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原告陈永新诉被告黄福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永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陈永新负担。审判员  黄辉二О二О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