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永新与黄福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新,黄福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1723号原告:陈永新,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黄福儒,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原告陈永新诉被告黄福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永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陈永新负担。审判员 黄辉二О二О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