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公花与被告张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公花,张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432号原告乔公花。被告张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公花与被告张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 静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