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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公花与被告张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公花,张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432号原告乔公花。被告张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公花与被告张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 静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