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与柳定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柳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3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XX,男,1974年8月1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王家坝村6组38号,身份证号码:510231197408136014。被执行人:柳定芳,女,1978年6月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昌元街道螺罐村2组81号,身份证号码:510231197806063463。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柳定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6)川0504执1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尚有60000余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股权、证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启军审 判 员 薛 山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