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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与柳定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柳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3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XX,男,1974年8月1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王家坝村6组38号,身份证号码:510231197408136014。被执行人:柳定芳,女,1978年6月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昌元街道螺罐村2组81号,身份证号码:510231197806063463。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柳定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6)川0504执1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尚有60000余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股权、证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启军审 判 员  薛 山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