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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倪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770号原告:倪某。被告:熊某。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倪某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