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02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荣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庞先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荣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庞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荣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部吹镇区港务局新东门北侧。法定代表人:徐荣峰。被执行人庞先,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荣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先在银行的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拍卖(或变卖、抵债),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庞先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