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冷玉香与浦嘉琪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玉香,浦嘉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玉香,住址: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冷小华,镇江市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嘉琪,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审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3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管理处及社区工作站的证明可以证明上诉人在福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而上诉人提交的村委会的证明显示上诉人自2015年1月份开始在镇江市姚桥镇居住至本案时(2015年8月26日)还未满一年,故应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