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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财保148号申请人苏某某。被申请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苏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国用(2015)第XXXX号上的豫(2016)延津县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产权证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国用(2015)第XXXX号上的豫(2016)延津县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产权证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