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高霞,杨鹏,杨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高霞,杨树国,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4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南大街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霞,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志国(系高霞之子),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一审被告杨树国,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一审被告杨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霞、一审被告杨树国、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472元,减半收取13736元,由上诉人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铜城审判员 董 铭审判员 林美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