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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马鞍山社区新永街十组毛明军等14人与杨如意、何明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马鞍山社区新永街十组毛明军,杨如意,何明兴,何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民终8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马鞍山社区新永街十组毛明军等14人。诉讼代表人:柳真望,农民。诉讼代表人:毛明军,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如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博,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明兴,下岗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堂春,干部。上诉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马鞍山社区新永街十组毛明军等14人因与被上诉人杨如意、何明兴、何堂春确认合同效力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36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新永街十组小组组长被告杨如意与被告何明兴、何堂春签订士地转让《契约》,转让新永街十组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四至范围:东与盘先强宅基地为界,北与富麦公路为界,南与富阳乡石阶路为界,西与新永二组荒岭为界,北面宽11米,南面宽6米,东面长27米,西面长宽也是27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但转让的集体土地其中一部分(100㎡),于1998年4月24日,被告何堂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证号:富国用(1998)字第02221310**号;2012年4月13日,被告何堂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更换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使用权类型,2012年4月23日,新的土地证登记该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土地证号:富国用(2012)第12061**号。因此,该块土地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返还转让的土地的条件未成就,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马鞍山社区新永街十组毛明军等14人的起诉。上诉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马鞍山社区新永街十组毛明军等14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是一审法院遗漏处理《契约》是否应当有效问题,属于程序违法;二是《契约》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三是一审法院认定《契约》所转让的集体土地已经变更登记为国有土地,返还转让的土地条件未成就,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是选择性忽视部分土地仍属集体土地的客观事实,以偏概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是一审法院超出审限,程序违法;五是一审法院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马鞍山社区新永街十组毛明军等14人以该组集体土地被非法转让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请该组组长与被上诉人何明兴、何堂春之间签订的《契约》无效及返还被转让的土地。现涉案的土地一部分已作公共道路,一部分何堂春于1998年4月24日登记为划拨土地,并于2012年4月23日登记为出让地,土地的性质已转变为国有土地,故上诉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马鞍山社区新永街十组毛明军等14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献年代理审判员  王凯祥代理审判员  白 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庆锋附:上诉人名单柳真望、,男,1949年2月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26号。毛明军,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二区5号。、蒋翠娥,女,1934年9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22号。、周淑锦,女,1950年10月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57号。、陈冰梅,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45号。、陈建梅,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18号。、毛现强,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69号。、毛龙英,女,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52号。、毛现德,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43号。、林发春,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55号。、谭燕芬,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163号。、毛文六,男,193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49号。、林志辉,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杨家朝9号。、毛明友,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二区6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