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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金华军及第三人赵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金华军,赵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大庸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286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三角坪望城山庄巷*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开诚。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华军。第三人赵先。第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大庸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法定代表人刘阳,主任。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金华军及第三人赵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大庸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金华军及第三人赵先现已腾房让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华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的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员  丁治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五)项:(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