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冯红印与王建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印,王建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保339号申请人:冯红印,男。委托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申请人:王建校,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红印与被申请人王建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建校转移财产,申请人冯红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6)湘1023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校土地征收补偿款147000元、青苗补偿款12843元,共计159843元,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校土地征收补偿款147000元、青苗补偿款12843元,共计159843元。2、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校银行存款15984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