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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荣军与马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军,马卫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708号原告:王荣军,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马卫兵,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荣军与被告马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货款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马卫兵向原告王荣军购买皮革材料。2010年2月1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卫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荣军货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