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5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兴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兴,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兴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林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1时许,吸毒人员蔡某太用手机(号码为188###87###)拨打被告人罗某兴的手机(号码为152###82###)联系购买毒品,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好交易事宜。随后被告人罗某兴在文昌市文城镇新时尚宾馆678号房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蔡某太,交易完成后各自离开。2016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兴用名为邓某财的身份证在文城镇海蓝艺术客栈开了503号房间。当天11时许,邢某照、陈某、蔡某太三人陆续来到海蓝艺术客栈503号房间内,由被告人罗某兴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蔡某太、邢某照、陈某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2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文昌市文城镇海蓝艺术客栈503房内将被告人罗某兴抓获,并当场扣押其毒品疑似物9包、人民币450元、吸毒工具1件、电子秤1台、身份证2张和海蓝艺术客栈的押金单1张。同日13时30分许,民警在海蓝艺术客栈电梯口处将邢某照、陈某抓获,在海蓝艺术客栈附近的路上将蔡某太抓获。民警现场提取罗某兴、蔡某太、陈某、邢某照的尿液利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扣押被告人罗某兴的9包透明晶体粉末净重5.08克,检出��基苯丙胺成份。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兴亦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的毒品、手机、电子称、吸毒工具(均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通话清单、健康检查笔录、押金单;证人蔡某太、刘某英、符某夏、邢某照、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兴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时尚酒店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新时尚酒店监控视频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告人罗某兴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共净重5.0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兴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被告人罗某兴的灰色直板OPPO牌手机1部、白色直板触屏苹果牌手机1部、银白色四方形电子秤1台和扣押的人民币450元(公安机关已存入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属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作案通讯、计量工具和毒资,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被告人罗某兴的灰色直板OPPO牌手机1部、白色直板触屏苹果牌手机1部、银白色四方形电子秤1台和扣押的人民币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辰潭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